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术委员会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各项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国矿业大学章程》和《中国矿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2020年修订)》,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机构,秘书处挂靠教务部,秘书长原则上由挂靠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随职务变动自然更替。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工作细则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培养方案(计划)、课程质量标准(课程教学大纲)等;
(二)审议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设置方案;
(三)审议教材建设实施办法,评价教材的学术性;
(四)评审各类教学研究项目(课题);
(五)审议教学成果、教材建设成果等奖励办法,评选推荐教学成果奖、教材奖;
(六)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委员11~25人,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选任。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根据学术委员会章程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讨论审议相关议题,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重要事项,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人数不足时,可根据议题需要,从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中选取。
第九条 会议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条 会议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专门委员会议事范围提出,并经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
议题提交部门应预先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原则上应在会议前一周内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备案,经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承办。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召开预备会,讨论会议程序、评议原则、表决方式等。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一事一议,议题提交部门相关负责人应就议题基本情况、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或建议做简要说明;参会委员应本着民主、公正、平等、科学的原则发表意见和充分讨论。
根据议题内容,教学指导委员会可由主任委员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对涉及的议题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举手等其他方式表决。重要事项,获得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其他事项获得与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可聘请校内外专家参与有关议题评议,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章 公示、回避及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会议讨论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对于涉及成果评选、奖励评审、荣誉推选等事项的决议,如无涉密内容,原则上应按要求以适当形式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公示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和议题提交部门联合发布。公示期内,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和议题提交部门负责受理相关举报、质疑及申诉。根据异议申诉情况,由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复议。
第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会务组织、材料印发、会议记录、文件起草及归档等工作。相关材料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经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