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评价

科学研究委员会工作细则

浏览:时间:2022-1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术委员会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各项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国矿业大学章程》和《中国矿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2020年修订)》,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自然科学委员会和社会科学委员会,秘书处挂靠科学技术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处,秘书长原则上由挂靠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根据职务自然更替。

第三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工作细则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科研项目、成果和奖励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的认定,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四)为科学研究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等提供咨询;

(五)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设委员1125人,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选任。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

第六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

第七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根据学术委员会章程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讨论审议相关议题,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重要事项,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人数不足时,可根据议题需要,从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中选取。

第九条 会议由科学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科学研究委员会秘书长列席会议。

第十条 会议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专门委员会议事范围提出,并经科学研究委员会秘书长、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

议题提交部门应预先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原则上应在会议前一周内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备案,经科学研究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科学研究委员会秘书处承办。

第十一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召开预备会,讨论会议程序、评议原则、表决方式等。

科学研究委员会实行一事一议,议题提交部门相关负责人应就议题基本情况、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或建议做简要说明;参会委员应本着民主、公正、平等、科学的原则发表意见和充分讨论。

根据议题内容,科学研究委员会可由主任委员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对涉及的议题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表决。重要事项,获得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其他事项获得与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科学研究委员会可聘请校内外专家参与有关议题评议,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章  公示、回避及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会议讨论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对于涉及成果评选、奖励评审、荣誉推选等事项的决议,如无涉密内容,原则上应按要求以适当形式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公示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和议题提交部门联合发布。公示期内,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和议题提交部门负责受理相关举报、质疑及申诉。根据异议申诉情况,由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复议。

第十六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科学研究委员会的会务组织、材料印发、会议记录、文件起草及归档等工作。相关材料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科学研究委员会负责解释,经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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